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张钊发布时间:2021-11-29浏览次数:2901

校属各单位: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等权益,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党〔202172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中石大东〔20215号),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兼职情况补报手续

(一)中层领导干部:本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1),附上拟兼职单位情况介绍、邀请函、章程、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所在院级党组织(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的,报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授权,代学校党委审批。

(二)其他教职工:由本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或审批。其中,不取酬的校外兼职,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取酬的校外兼职,经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权限及流程如下:

1.教职工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表》(见附件2);

2.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审核同意,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1)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联系人:柳老师,行政办公楼1209房间)

2)在学术性组织兼职的,由学校科协审核。(联系人:韩老师,行政办公楼1303房间)

3)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兼职由国家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审核。(联系人:苏老师,行政办公楼1121房间)

4.以上未涉及到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兼职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兼职取酬依法依规上报

(一)中层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兼职原则上不得取酬。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兼职取酬的,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学校根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优秀”等次的按照80%比例进行奖励;称职等次的按照70%比例进行奖励;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原则上不进行奖励。

(二)其他教职工:教职工可以依法依规适度获得合法的兼职报酬,应如实报告兼职取酬情况。20211220日之前,将自发文之日起的兼职报酬按年度按比例上交学校财务收入管理科,上交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得兼职报酬(税后)的30%。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人事处。

三、材料报送

(一)中层领导干部:各单位将签字盖章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于2021129日前交组织部1504办公室。

(二)其他教职工:各单位将签字盖章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于2021129日前交人事处1203办公室。

四、相关要求

在职教职工在校外兼职工作的,应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要求做好审批报备手续,如有隐瞒不报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联系方式

人事处 联系人:张钊 安磊    联系电话:86980311 86981036

组织部 联系人:穆洋洋       联系电话:8698328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20211129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表.docx

附件2附件2: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