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事项 | 工 伤 认 定 | 办理 类别 | 行 政 确 认 | |||||
法律依据 | 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4、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 |||||||
办理程序 | 一、工伤事故报告(个人申请的案件不履行该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报告一并报送事故现场和受伤部位照片及相关视频资料,2日内书面上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 二、提出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和充分证据(见申报材料栏)。 三、审核和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四、调查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可根据需要可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
申请条件 一 |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
申请条件 二 |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排除情形 |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
申报材料 |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事项” 栏内申请人要亲笔签字,“用人单位意见”栏内要经办人签字并盖章。 2、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一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无合同的可提供其他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用人单位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等。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职工受事故伤害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患职业病的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格式见附件2),能证明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经过(证言内容不少于8句话)。 7、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表和事发当月的考勤表(单位盖章)。 8、事故现场和受伤部位照片(书面打印并有用人单位盖章或职工本人签字)及相关视频资料(制作光盘)。 9、工伤申请公示及工伤申请公示反馈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路线图(标明出发地、目的地和事发地)和居住证明等;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九)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十)其他应提供或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办理时限 | 1、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普通案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工伤认定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 |||||||
办理机构 | 属地管理:市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工伤认定科) 各县区: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市直 办公地点 | 东营市政府大楼814房间 | 电子邮箱 | dygsrd@163.com(接收事故照片专用) 东营工伤讨论QQ群号:233624136 | |||||
联系电话 | 8330859 | 监督电话 | 8381189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