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发布者:相欣余发布时间:2015-11-12浏览次数:470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

  针对《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青人社发﹝201331号)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特制定本补充意见如下:

一、具体项目说明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以下简称博士后站)申领建站资助、站科研资助时,要求其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必须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方向、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主营业务一致。

  每个博士后站每年度只能申报一次科研资助。博士后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但未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当年度不予发放科研资助。

  (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只能申领一次项目启动金。

  (三)申领合作导师资助的,要求博士后人员在站满1年,同时中期考核合格。

  (四)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中途退站的,自办理完退站手续起,不再享受青岛市博士后资助政策。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身份转为在职人员的,博士后站须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博士后工作处,博士后工作处审核并备案后,该博士后人员自身份变动当月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及安家补贴等相关待遇。

  (五)博士后人员(不含入站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申领安家补贴,须在出站后1年内办理完在青就业(创业)、落户手续,且须在出站后3年内按程序申领。安家补贴分两年发放,第二年发放时,博士后人员仍须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发放。

  (六)博士后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正常出站,在站时间超过3年的,不予发放安家补贴、创业补贴等资助。

  (七)《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青人社发﹝201331号)中所指的博士后人员创业,是指博士后人员出站后,运用在站期间的研究项目或成果进行创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为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八)博士后人员在青做二站博士后,已在一站期间享受博士后资助政策的,不再享受。

  (九)外籍人员入站前已有工作单位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合作导师资助等相关待遇。

二、博士后资助要求

  (一)建立博士后资助公示制度。拟发放博士后资助名单及时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确保博士后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建立博士后资助登记制度。博士后站应对博士后资助情况及时登记归类备存,确保博士后资助工作的准确、无误,避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博士后人员重复享受政策等情况出现。

  (三)建立博士后资助情况报告制度。博士后站、博士后人员须及时向青岛市博士后工作处报告人员身份变动等情况,如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博士后资助多发等情况,追回多发的博士后资助,终止其享受博士后资助政策,情形严重的,按照规定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