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者:相欣余发布时间:2015-11-12浏览次数:786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以及站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出站留青工作或留青创业的博士后人员。

二、建站和科研资助

(一)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于2012115日以后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下同),在开展相应工作后,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30万元建站资助。

设站单位应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做好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和科研等工作。建站资助由设站单位凭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设站批复、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领。

(二)对2012115日以后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每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科研资助;当年度未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的,不予发放科研资助。

科研资助由市人社局定期发放,设站单位凭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申领。

三、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和奖励

(一)对2012115日以后新进站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由设站单位凭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申领。

(二)自2012115日起,在站博士后人员开展应用项目研究,五年内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评估,给予博士后人员相应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三档,由博士后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市人社局定期办理。

四、合作导师资助和奖励

(一)自2012115日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人员),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申领时,须提供合作导师身份证和博士后人员身份证、进站手续、中期评估报告及博士毕业证、学位证等。

(二)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运用研究项目或成果创业(指不与创办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以下简称留青创业)的,再给予合作导师5万元奖励。申领时,须提供合作导师身份证,留青创业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出站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年的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人社局定期发放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资助和奖励,由博士后人员招收单位申领。

五、博士后人员生活、安家补贴

(一)为在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发放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定期统一申领,自2012115日起计算,按实际在站月数发放。申领时须提供博士后人员博士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进站手续,在站博士后人员花名册等。

(二)给予2012115日后出站并选择留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以下简称留青工作,不含入站前已在青在职人员)的博士后人员10万元安家补贴。在留青实际工作满六个月后,本人持以下材料申领:与工作单位订立的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对账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工作表现证明,博士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等。经审查,两年内分期发放,第一年6万元,第二年4万元。

给予2012115日后出站并留青创业的博士后人员20万元安家补贴。创办企业实际运行六个月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和出站手续等相关材料申领。经考察确认,两年内分期发放,第一年12万元,第二年8万元。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青工作或创业,配偶不随同来青(指户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两年内每月给予500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定期发放,领取时,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等。

六、住房及补贴

为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免租金提供博士后公寓或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自2012115日起按实际住(租)房月数计算。

(一)设站单位自行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且单套建筑面积达到75平方米的,住房补贴发给设站单位,不再向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人员应当服从单位住房安排。住房补贴由设站单位凭申请表、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博士后公寓分配使用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申领。住房补贴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博士后公寓的维护、修缮、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设站单位不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或提供的公寓单套建筑面积达不到75平方米的,博士后人员可自行租房,住房补贴发给博士后人员,由设站单位凭以下材料统一办理:设站单位出具的无公寓或虽提供公寓但未达规定标准的证明、领取住房补贴博士后人员花名册、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租房协议等。

(三)博士后人员出站后进驻科技孵化器创业的,按照《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以下简称《孵化器若干政策》)有关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三年,免租期间自愿选择不租住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定期发放。由本人凭身份证、出站手续、进驻科技孵化器工作证明、科技孵化器管理部门出具的不租住人才公寓证明等相关材料申领。

七、创业资助

(一)对2012115日以后出站留青创业的,在创办企业实际运行六个月后,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经考察评估,给予创业资助。资助额度分为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三档。创业资助分三年给付,每年须审查创业项目进度,逐年发放资助额度的40%30%30%。创业资助定期发放,办理时,博士后人员须提供出站手续、身份证、创办企业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等。

按照《孵化器若干政策》规定,经审查,为留青创业者提供市人才孵化器作为工作场所,三年内免除租金。

对留青创业者给予银行贷款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定期办理,申请者须提供创办企业申请、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

(二)博士后人员留青创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列为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鼓励支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评选。

八、管理和监督

(一)市人社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设站单位应严格遵守博士后工作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工作,提高质量,规范管理。每年要按规定向市人社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研究方向及应用研究项目设置情况。

(三)市人社局负责受理设站单位和博士后人员的相关申请,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和标准发放相关资金。对涉及应用研究项目、成果转化和博士后人员自主创业等需考察评估的申请事项,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按照本实施意见发放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设站单位的各项优惠扶持资金是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连续两年不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经督促整改无效的,终止其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以及设站两年以上仍未开展博士后人员招收工作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撤销设站资格。

(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设站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优惠扶持资金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所列优惠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人才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