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教职工集中办理青岛户口的通知

发布者:blue发布时间:2011-12-20浏览次数:70

校属各单位:
  为保证教职工顺利完成落户青岛手续,经人事处、公安(保卫)处研究,决定为教职工集中办理青岛户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途径
  按专业人员落户政策办理青岛户口。
  二、人员范围
  符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人员落户政策的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职工。(专业人员落户政策见附件1)
  三、时间安排
  1.各二级单位认真统计本单位办理青岛户口的教职工人数,于2011年12月22日前到人事处人才开发交流中心(青岛校区图文信息楼1202-2室,东营校区办公楼3楼人才开发交流中心)领取《人员调配登记表》。
  2.教职工将所需材料报所在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将教职工所报材料按要求检查无误后,于2012年1月5日前交人事处人才开发交流中心(青岛校区图文信息楼1202-2室,东营校区办公楼3楼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并将本单位办理青岛户口人员信息汇总表发送至lixishun@upc.edu.cn
  四、教职工办理的环节
  1.从所在二级单位领取《人员调配登记表》。
  2.填写《人员调配登记表》并将其他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所在二级单位。
  3. 在户口准迁手续办完后,从公安(保卫)处领取户口准迁证明。再持户口准迁证明、户口本和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只需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原户籍所在地(东营区文汇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明(用铅笔在空白处注明身高、血型)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注明:单位、姓名)交公安(保卫)处。
  五、教职工需准备的材料
  1.《人员调配登记表》1份。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各2份复印件。包括: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若来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且为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提供符合条件的毕业证、学位证。
  3.若为已婚女职工办理户口的,须从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若为单身女职工的,须有计划生育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若有符合条件的子女随迁的,子女只需随一方办理即可,只需在随迁一方的《人员调配登记表》中“是否随迁”栏填写“是”,并从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若有符合条件的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随迁配偶的失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特别注意:①1996年(含)以后出生的随迁子女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②16周岁及以上的随迁子女若为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在校生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③离异职工有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5.报送材料须装在坚固的档案袋内,并将《办理青岛户口申报材料封面》粘贴在档案袋上,由本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逐项检查袋内材料并在封面相应位置划“√”。若夫妻双方同时办理的,需要将双方材料分别装袋,并分别将材料报所在二级单位。若有子女随迁的,子女材料装在随迁一方档案袋内。
  六、其他
  1.各二级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整理和保管。
  2.各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落户政策、落户流程,按要求严格检查教职工报送的材料。
  七、本通知由人事处、公安(保卫)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公安(保卫)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人员落户政策.doc

附件2:我校教职工办理青岛户口落户流程图.doc

附件3:办理青岛户口申报材料封面.doc

附件4:办理青岛户口人员信息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