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东发〔2009〕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应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采取多类型、有计划、有组织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专业或内容要与其所从事的岗位或专业方向相符;鼓励教职工到国(境)内外知名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进修。
第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合约化管理,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并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违约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章 学历(学位)教育
第四条 专任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须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2年以上;报考硕士研究生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以统招形式入学。
第五条 2001年8月31日前本科毕业来校工作并已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任教师,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报考委培(定向)硕士研究生。2001年9月1日后毕业来校工作的专任教师,须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待其毕业时,学校和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录用。
第六条 非专任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须在校工作3年以上,其中欲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须以统招形式入学。
第七条 鼓励优秀青年教师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章 短期进修与培训
第八条 支持并推荐优秀教师申报国家和教育部各类人才计划资助项目,获得资助的教师可通过各种形式到国(境)内外重点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参与科研工作或参加教师培训班等。
第九条 支持并资助教师到校外访学或参加课程进修以及教育部门组织的研修班。
第十条 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外语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外语水平,支持公派出国留学预备人员参加出国留学外语培训(或PETS5考试)。
第十一条 新入校的教职工,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校教育,其中专任教师及实验教学人员,须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考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学校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有计划、有重点地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须经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请参加继续教育需由二级单位推荐,报学校批准备案。申请学历(学位)教育,每年6月份由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核批准。学历(学位)教育计划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当年秋冬季和次年春季入学考试),推荐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须控制在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合理比例以内。
第十五条 非学历(学位)培养计划,每学期审批一次。其中,申请出国(境)进修及申请教育部资助项目等由学校审批;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班等项目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审定备案,凭录取通知书或培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专任教师攻读委培(定向)研究生,应以全脱产方式培养。为保证其按期毕业,脱产在读期间各单位不再安排教学任务。确因教学工作需要安排教学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在单位为其安排的年工作量不应超过额定工作量的1/3。
第十七条 教职工攻读委培(定向)研究生,须按期毕业,在读年限可在培养单位的基准学制基础上上浮1年。未能按期毕业的,延期在读期间学校只发给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十八条 对申请委托(定向)培养的教师,严格按照本科、硕士、博士三个阶段不同学缘的原则确认报考院校,培养方向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教职工接受一次继续教育后,取得学历(学位)的须回(在)校工作2年以上,参加其他培训进修的须回校工作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教学院部应制定本单位培养规划,保证专任教师、实验教学人员定期有一次继续教育的经历。1996年9月1日以后毕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今后5年内未获得研究生学历或未在读研究生学历的,不能聘任到专任教师岗位。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继续教育人员的管理,及时了解其学习进修及生活情况。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要主动并定期向单位汇报学习情况,继续教育结束后,由就读单位做出鉴定,其鉴定意见交人事处备案,作为对其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但未按规定完成学业、擅自放弃学业,学校今后将不再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逾期不归,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事实按违约或除名处理。
第五章 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专任教师,以委培(定向)方式攻读研究生的,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实行以下资助办法:
(一)在校外攻读博士研究生,在培养单位基准学制(学制的最低限,在读年限以毕业证书为准,精确到月)及经学校批准延长学制(在基准学制基础上增加1年)之内取得学位学历回校工作的,学校可为其报销60%的培养费(最高限额2万元)及攻读学位期间三次常规性往返路费。
(二)在校内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专任教师,培养费由个人承担。
(三)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非专任教师,实行以下资助办法:
(一)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读期间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待遇,培养费由个人承担。
(二)处级以上干部及成绩突出的实验教学人员,学校确认予以资助的,资助办法参照专任教师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由学校拨付工资和岗位津贴的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外攻读博士学位,且不需学校支付培养费的,其获得博士学位后可一次性享受3000元补贴。
第二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预备人员参加出国(境)留学外语培训(或PETS5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报销学费,且在出国(境)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工资待遇及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专任教师及实验教学人员参加研修班、课程进修班或到国内高校做访问学者所需经费,由学校、院部和个人分担,其中学费由学校承担,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由教学院(部)和个人分担。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按学校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2009年7月1日后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不再发放博士补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自负盈亏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主确定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石大东发〔2007〕4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