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发[2006]6号
为了在进人过程中进一步严格执行《石油大学(华东)补充非教师系列人员的暂行规定》(石大东发[2004]85号)、《石油大学(华东)教学院部补充教师实施细则》(石大东发[2004]87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学校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应聘人员求职材料的审核程序做出如下规定:
1、用人单位在收到应聘者求职材料后,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进人指标和当年人才招聘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对求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求职者年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专业方向、科研(教学)成果等。
2、用人单位将初审合格的求职材料送到人事处人才引进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复审,人才办核准并经人才办签字盖章后再转至各用人单位。
3、经人才办审核签字盖章的求职材料,用人单位可组织对该应聘者进行考核(试讲),人事处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否则人事处将不派人参加考核(试讲),不认可考核(试讲)结果。
4、应聘者来校参加考核(试讲)时,请用人单位务必通知其带上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务证书等证件的原件,以便核实求职材料的真实性。
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共同把关,认真、审慎地做好应聘人员求职材料的审核工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事处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