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关于职工家属、遗属医疗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中石大东发〔2005〕114号
为保障职工家属、遗属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执行<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七个医改文件的意见》(石大东发〔2003〕13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职工家属、遗属医药费报销等有关事项规定公布如下:
一、享受医药费报销的职工家属、遗属为2003年底以前已按政策享受我校半费医疗待遇并具有半费医疗证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配偶。
二、医药费报销范围和个人起付标准,按照参加东营市医疗保险的我校职工标准执行,并随职工标准的调整进行调整。其中,遗属医药费报销的个人起付标准按照职工个人起付标准的50%执行。
三、纳入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超过个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职工报销比例的50%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学校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000元/人。
四、门诊慢性病的鉴定与参加东营市医疗保险的我校职工使用统一标准,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住院和治疗门诊慢性病的定点医院为我校校医院、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和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医院;住北京的职工家属、遗属可就近在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三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六、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方可按第三条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确因病情需要转往非定点医院诊疗的,必须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审批表》、并经我校校医院同意盖章。转往外地(本市以外)医院诊疗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在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再下调20%。在非政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 构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七、报销医药费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报销住院医药费:①半费医疗证;②住(转)院审批表;③用药明细表和治疗处置单;④出院诊断证明书;⑤有效收费收据。
(2)报销门诊慢性病医药费:①门诊慢性病患者医疗证;②处方(治疗方案);③有效收费收据。
对于报销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八、医药费报销、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由校医院和财务处负责实施。
九、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 医疗费 家属遗属 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办公室 2005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