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现将发放2016年度防暑降温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在岗在册的工作人员、离休干部,不包括长期病事假、休产假、待聘待岗、停薪留职、外借等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高温作业的锻工、热处理工、铸工、司炉工每人120元/月;暑期带学生野外实习教师、体育教师等从事一般高温作业和室外作业的人员,每人110元/月;其他教职工及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三、全年按6月、7月、8月3个月计发,并随8月份工资一同发放。对于2016年6月至8月期间新入职人员,其计发月数为从起薪时间计算至8月31的时间;对于2016年7月至8月退休人员,其计发月数为2016年6月1日后在职时间。
四、自负盈亏单位自主发放,所需费用单位自负。
五、各单位请于7月18日前将《2016年度防暑降温费发放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报人事处劳动工资科,电子版发送至lzq@upc.edu.cn。
人事处劳动工资科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