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变更城镇职工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者:邢清琨发布时间:2015-12-02浏览次数:806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13〕10号)规定: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为协议集中变更期,需变更签约的参保职工应在规定期限办理变更手续。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变更申请的,视同续签,一年之内不能变更。

  我校青岛地区的教职工只能选择校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院。

  我校东营地区的教职工可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原签约医疗机构办理中止手续并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约。  

  咨询电话:人事处社会保险科 0532-86983383。

       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0546-8327698。

人事处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