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有效落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与香港学者协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简称“香江学者计划”)协议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共同制定本细则。
二、遴选工作
遴选工作遵循“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程序: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组建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为主的“香江学者计划”专家评审组。
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学科进行分组,送“香江学者计划”专家评审组评审,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将初选人员名单通知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并通知初选人员与港方合作导师联系。
4.京港学术交流中心负责组织港方导师和培养单位对候选人进行终审,并上报香港学者协会拟定“计划”终选人员名单;同时将结果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上报港方拟定的“计划”终选人员名单,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定通过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文通知香港学者协会和内地有关单位。
三、人员管理
(一)“计划”获资助人员须在接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下发的终选通知后6个月内赴港报到,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内地派出单位(即推荐单位,下同)负责在“计划”获资助人员赴港前及结束研究工作时为其在内地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并在其在港研究期间保管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承担转拨内地资助经费、签署协议、收缴和返还保证金及违约处理等工作。
(三)港方培养单位负责与“计划”获资助人员签署协议,依照协议对“计划”获资助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落实“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经费、协助购买医疗保险等事宜。
(四)港方培养单位应按年度对“计划”获资助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计入考核表(附1)。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与港方培养单位所签协议的人员,港方培养单位需向京港学术交流中心提交撤销其“计划”资助资格的报告,京港学术交流中心确认后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据此向内地派出单位下发撤销其“计划”资助资格的通知,并在其回内地后按照退站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计划”获资助人员结束研究工作须撰写项目研究报告。在其结束研究工作后,港方培养单位需将其考核表和项目研究报告一并提交给内地派出单位。
(六)港方培养单位在“计划”获资助人员研究工作结束时,为其出具研究工作结束的证明。“计划”获资助人员须持该证明在2个月内回内地派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计划”获资助人员须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回内地工作2年。
(八)如因项目所需,“计划”获资助人员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港方培养单位需向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通知内地派出单位。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九)“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研究期间一般不得变更研究机构和合作导师。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征得京港学术交流中心书面同意,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通知内地派出单位。
(十)“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研究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内地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
四、资助经费
(一)港方按月支付“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经费,每人24个月30万港币。
(二)内地支付“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经费,每人24个月30万元人民币,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一次性拨付内地派出单位。其中,20万元用于“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医疗保险,由内地派出单位支付给“计划”获资助人员;10万元用于“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科研补助及往返旅费,由“计划”获资助人员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派出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
(三)“计划”获资助人员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四)“计划”延期费用按每人每年30万港币的标准全额由港方提供。
五、违约追偿
(一)“计划”获资助人员实行“协议派出,违约追偿”的管理办法。
(二)“计划”获资助人员赴港前应与内地派出单位和港方培养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书(附2),并向内地派出单位交纳保证金。
(三)“计划”获资助人员未在研究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返回内地派出单位或未在内地工作2年视为违约,须按照与派出单位签定的协议向派出单位交纳违约金。
(四)“计划”获资助人员与港方培养单位之间的违约责任由港方按照有关协议追究。
六、成果管理
(一)“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从事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港方培养单位与“计划”获资助人员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计划”获资助人员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科研成果、研究项目时,港方培养单位应作为第一单位;并需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香江学者计划资助’”。
七、议事机制
“计划”管理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内地与港方管理部门轮流承办。会议交流、总结当年“计划”执行的情况,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决议作为“计划”有关协议的补充。
八、附则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京港学术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