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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博士后有关项目资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

  根据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33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博士后有关项目资助(补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补贴)项目

  (一)博士后流动站科研资助;

  (二)应用研究项目资助;

  (三)应用研究项目奖励;

  (四)合作导师科研经费资助;

  (五)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

  (六)博士后人员住房补贴;

  (七)出站博士后人员留青工作安家补贴;

  (八)博士后人员配偶生活补贴。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资助

  2015430日以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开展应用研究项目的,可申领5万元科研资助,每个流动(工作)站当年度只能申领一次。提供材料如下:

  (1)青岛市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科研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选取12015430日以后进站且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博士后的开题报告;

  (3)选取12015430日以后进站的博士后人员的进站介绍信。

  (二)应用研究项目资助

  201471日—2015831日进站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一次性申领5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已经申报过但经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申领材料如下:

  (1)青岛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申请书(见附件2);

  (2)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

  (3)开题报告。

  (三)应用研究项目奖励

  2012115日起,在站博士后人员开展应用项目研究,五年内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可分别申领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不同档次的奖励。申领材料如下:

  1)青岛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成果转化或创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2)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

  (3)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合作导师科研经费资助

  201451日以后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人员),经中期考核合格后,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经费。申领材料如下:

  (1)青岛市博士后合作导师科研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

  (2)中期评估报告。

  (五)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

  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可申领20155月至20158月的生活补贴(按月计算,每月每人2500元),以实际在站月数计算,已申请过的月份不可重复申请,最多申领24个月。之前已申领过的博士后人员,此次申领可不再提报申领材料,但需填写汇总表(见附件11)。申领材料如下:

  (1)青岛市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

  (六)博士后人员住房补贴

   1、设站单位自行为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提供公寓且单套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设站单位可申领20155月至20158月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每人每月2500元),以实际在站月数计算,已申领过的月份不得重复申请,最多申领24个月。之前已申领过的博士后人员,此次申领可不再提报申领材料,但需填写汇总表(见附件11)。申领材料如下:

  (1)青岛市博士后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

  (2)博士后人员签字的博士后公寓分配使用花名册(见附件7)。

  2、设站单位不能为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提供公寓,或提供的公寓单套建筑面积达不到75平方米的,博士后人员可申领20155月至20158月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每人每月2500元),以实际在站月数计算,已申领过的月份不得重复申请,最多申领24个月。之前已申领过的博士后人员,此次申领可不再提报申领材料,但需填写汇总表(见附件17)。申领材料如下:

  (1)青岛市博士后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

  (2)设站单位出具的无寓或提供公寓但未达规定标准的证明;

  (3)博士后人员签字的领取住房补贴博士后人员花名册(见附件8);

  (七)出站博士后人员留青工作安家补贴

  2012115日以后正常出站并留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不含入站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户籍落户在青岛的博士后人员,实际留青工作满六个月后,可申领安家补贴。分两年发放,第一年6万元,第二年4万元。第二年发放补贴时,博士后人员仍须提报申领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4万元。申领材料如下:

  (1)青岛市博士后人员留青工作安家补贴申请表(见附件9);

  (2)与工作单位订立的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

  (3)社会保险对账单(打印实际工作月数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至少6个月);

  (4)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工作表现证明;

  (5)户口簿等户籍相关证明材料。

  (八)博士后人员配偶生活补贴

  2012115日以后博士后人员正常出站并留青工作或创业,配偶不随同来青(指户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可申领两地分居生活补贴(按月计算,每月500元),按博士后实际留青工作时间计算,最多申领24个月。上次申领过的此次申领不需重复提交材料,但需填写汇总表(见附件11)。申领材料如下:

  (1)青岛市博士后人员留青工作或创业配偶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0);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配偶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以上资助(补贴)项目计算时间截止为2015831日。申领工作由博士后站各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出站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请按申领条件要求准备材料,并按具体申领项目分别填写汇总表(见附件11),确保汇总表准确无误后,纸质版汇总表加盖设站单位公章。请将纸质版加盖公章于924前报送至人事处师资办公室(办公楼1204),电子版材料发送到电子邮箱xiangxy@upc.edu.cn申报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交青岛市审核后退回。

  (二)同一个博士后在申请多项资助(补贴)时,相同材料报一份即可。

  (三)各设站单位要认真组织申领,准确核对相关信息,完整提供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无误,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博士后人员中途退站,不再享受资助。博士后人员身份中途转为在职人员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以及留青工作安家补贴等相关资助。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织申领。

  (四)各博士后站、博士后人员要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提报材料,如出现不符合要求情况,一律不予发放资助。

  1.申报材料中的“开题报告”是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开题答辩会后形成的正式报告,报告中包括专家(至少3名)评审通过且可以开始课题研究的意见、博士后人员所在博士后站同意意见。“中期评估报告”是指博士后人员进站满1年后,经专家认定合格形成的正式报告。

  2.申报创业资助、留青创业安家补贴等相关资助时,要求博士后人员依据研究项目所进行的成果转化或所创办企业,须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青岛市重大发展战略,经专家考核评估通过后,根据评估意见,给予相应额度资助。

  3.申请其他创业项目请依照附件12执行。

 

联系人:相欣余

电话:86983027

 

                                                                  人事处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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