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对从事教学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教师和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干部颁发《教师荣誉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条件
1980年以前(含1980年)参加工作的在职教师及干部(已经退休的教师和干部不再统计),教育工作时间满三十年,教育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对后调入的教师和干部,如果教育工作时间满三十年也在此列。
二 、有关问题说明
①教师是指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②干部是指具有干部编制身份和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转干”人员从转为干部编制时间计算。③教龄是指实际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教龄和工龄不同,不包含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和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但“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在内。
三、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务必于12月1日以前将截止到2010年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和干部名单及工作简历情况报送人事处师资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0年11月24 日
满三十年教龄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