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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石大东发[2006]29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人事档案工作,加强人事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使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学校的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工人档案及离退休人员档案。人事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人员经历、德才水平和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供备查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学校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一)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执行;
(二)各党政部门、各单位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及时送人事处审查、鉴别,汇总后交人事档案室归档; 
(三)归档材料要求真实、齐全、完整、文字清楚、手续完备,禁止涂改、圈划、污损。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经整理、补办完整手续后及时送交档案室。存入人事档案中的材料不得用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26㎝×19㎝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装订边。文字须是打印、胶印或用蓝黑钢笔、炭素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及纯蓝钢笔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整理,并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
因工作需要查(借)阅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借)阅人事档案应首先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借)阅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查阅人事档案,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事处档案室查阅,同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登记簿,由查阅人员签字;
(三)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限30天以内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五)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借)阅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查(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如确需复制的,必须请示人事处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第六条   人事档案的转递:
干部工作调动、辞职或考取统招研究生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第七条   根据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制度要求,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档案库房要做到“六防”(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高温、防强光),所需设备必须齐全;
(二)非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禁止出入档案库房,查阅干部档案须在阅档室进行;
(三)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情况;
(四)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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