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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人事争议文件摘编

一、劳动工资

1.《石油大学(华东)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石大东发[2002122号)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岗位聘用

1. 《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机构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08]29号)

学校岗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分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职能部门代表、聘用单位代表、受聘人员代表、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部分成员及人事、法律专家。

职责:维护岗位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其维权申请;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解与岗位聘用有关的争议和纠纷。

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中石大东发[2019]10号)

争议调解:

学校成立岗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处理岗位聘用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7日内,召集有关各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后各方按调解协议执行;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投诉或申诉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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