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青岛市一次性安家费的通知

发布者:刘晓怡发布时间:2019-09-06浏览次数:965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8)精神,现就青岛市一次性安家费申领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20186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青岛行政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二、申领条件

()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

()须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

()申请人须于20186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

(七)申请人自领取安家费之日起5年内,所购商品住房撤销、变更购房合同或除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新购、置换改善型商品住房之外进行转让、交换的,须根据有关要求退回安家费。

三、发放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四、申领流程

()学历确认。

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1.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PDF格式)、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照片;

2.留学回国人员上传《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PDF格式)

上传成功后,由申请人就业地所在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个人申报

由申请者自行到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91号,0532-66711850)办理。

3.办理所须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参见附件,自行打印)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审核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核实上月安家费的申请情况,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安家费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补充说明

1.如实提报信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可详细查看附件3、附件4



附件:

社会保险自助打印操作说明.docx

    

附件3:关于住房补贴和安家费政策界定有关问题通知(青人社字[2019]30号.docx

  

附件4:2019在青就业一次性安家费申领通知.pdf

  

报到证扫描件.zip